软件开发企业资质丧失影响(软件开发需要资质证吗)

软件开发 337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开发企业资质丧失影响,以及软件开发需要资质证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没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能否从事软件开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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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没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能否从事软件开发等业务

没有这个认定证书,当然可以从事软件开发等业务了,但有了这个证书以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对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得看政府招标时对企业的具体要求了,他需要有,那你就必须有,他如果说不需要,那你就不需要该资质也可以参与

软件开发公司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吗?

需要办理软件企业认证资质证书,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扩展资料:

税收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企业认证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想申请软件企业和已经成为软件企业具体的有哪些影响?谁能详细的解读一下呢?

2012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2]27号文,这个新政策对软件行业来说是一个特别大的改革,对想申请软件企业和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的来说,是非常大的变化同时也有点措手不及。财税[2012]27号文主要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另外最主要的是直接规定了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时间限制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一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解读:

成立时间限制为201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这样从字面意义解释的话,就直接把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业完全拒之门外,不能认定为软件企业了,更加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二免三减半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2、人员结构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二是: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解读:

1)明确规定人员的界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及研究开发人员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

3)计算人员时需要是按月平均职工总数来考核,比较严格。

3、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三是: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1)研发费用比例是考核依据是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而非软件收入的比重;

2)将研发费用分境内与境外,对境内研发费用比重做出限制。

4、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四是: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解读:

1)软件收入的范围明细化;

2)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的收入比例分别都提高了,另外自产软件的考核依据也是企业的总收入而不是单单的软件收入了。

5、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五是: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解读:

1)明确要求是主营业务要有知识产权做支撑;

2)对软件产品的要求更严格,需要出具检测报告和办理软件产品登记。

6、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六是: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解读:

这个规定是对软件企业的质量管理系统更细化了。

7、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之七是: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解读:

更明确的要求软件企业需要具备的软件环境和硬件支撑环境。

从以上新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来看,每项条件都比较严格,而且基本是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相近似,特别是软件企业的软件收入比例和自产软件的比例提高了很多。国家出台的新规定对一些不是完全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软件企业来说,认定软件企业的困难比较大,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既然被界定为软件企业,软件收入的比例达到50%应该是不算太高的,毕竟国家给予软件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也是很大的。

参考资料:

营改增后软件开发企业资质

软件行业一般分为软件开发和软件服务,营改增之前软件服务是营业税范围,不参与即征即退的。营改增之后,服务也纳入增值税范围,对于一般纳税人,服务部分的税率是从5%变成6%了,所以税负不一定降低的。

关于进项问题,进项一定是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扫描认证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至于说超3%退税,那么抵扣得多就退得少,抵扣得少就退得多,从结果上,抵多抵少都无所谓了。但是,从资金流来讲,毕竟即征即退也是先交了增值税,然后再申请退税的,而且一般企业都不是交了一个月就申请退一次,所以,抵扣得少的话,资金就会被占用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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